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

业务实体的形式
1.
合资
允许在中国进行生产和销售经营,可以通过自己的销售网络出售产品。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由中、外两方共同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投入的注册资本的比例分负盈亏。从2001年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进行经营。
1.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进行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很多方面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类似,适用很多相同的法规。但二者在以下方面有本质的区别: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不是法律实体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概念较为模糊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可协商分配利润,无须以投入的注册资本的比例为标准
  • 如果合同规定合作结束时所有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方可在合作的期间收回投资
2.外商独资企业
根据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独立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允许外国公司建立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被视为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拥有的在中国的有限责任实体,而不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国家政策和外国投资目录的规定,在某些行业尚不允许成立外商独资企业。
3.代表处
代表处通常负责为其国外的总部进行联络性的工作,按规定不能在中国从事生产和销售活动。对于代表处有专门的税收政策。
注册要求
外国投资者必须获得政府的一些批准才可以在中国进行投资项目,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批准,该部门负责监管投资项目所属的行业。
1.合资
拟 成立合资企业的外商及其中国的合资伙伴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当地的分支机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贸部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月内 予以批复。申请单位须在获得批准的一个月内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办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颁发即宣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正式成立。
2.外商独资企业
建立外商独资企业的审批和注册要求与成立合资企业类似,只是无须签署合资合同。
3.代表处
代表处通常负责为其国外的总部进行联络性的工作,经贸部必须在接到申请后的三十天内予以批复。被批准的代表处将获得经贸部颁发的批准证书。
中方出资比例的规定
当 1978年中国开始实行经济改革之初,外国投资者必须有中国当地企业的参与方可成立合资公司。这一要求已逐年放宽,现在外国公司可以在合资公司中拥有多数 权益,或在某些行业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总的来讲,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没有对于中方出资比例的具体规定,但根据政府规定,在某些特殊行业尚有例外。
外汇控制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负责监管。外汇的汇率通过银行内部外汇市场的供需情况决定。央行每天公布外汇牌价并通过市场干预来稳定汇率。在1994年至2002年期间,美元对人民币的比价大致为1 : 8.3。
人民币至今仍不是自由兑换的货币,但中国已向自由兑换的方向作出了很大的改变,如取销了对活期账户的控制。中国承诺除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许可,否则到2001年12月将取销对活期账户的任何限制。中国是第一个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规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条款中的国家。
税务
2008年之前,外国公司适用的税收制度不同于中国公司,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纳税收入是通过总收入扣减可推算的花费、支出和亏损计算出来的,这与国际的税务操作是一致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上缴国家的标准所得税率为33%。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起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资企业所得税予以合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知识产权
为保护知识产权,中国在过去的20年间一直在建立相应的法律框架。按照世贸组织的要求,中国会出台更为详细的法律框架和实施系统。
  • 商标 – 商标的注册须遵循商标法和商标法的实施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可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申请注册商标。
  • 专利 – 申请专利须遵循专利法和专利法的实施规定。国家专利局负责全国的专利注册工作。外资企业可直接递交专利申请或指定专利代理为其办理。

员工招募
劳动法规定所有企业必须与每位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在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都有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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