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方案就是指美国移民法中的EB-5这项移民签证类别,简称EB-5。EB-5 (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类别。此类别自1990年创设以来,对申请人之资格条件在历经二次修法后,如今是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渠道。
此类别的投资门槛一般订为100万美元,如果投资标的案是位于符合国家统计资料中的低就业地区,则此投资门槛还可降为50万美元。外国移民申请人藉由投资100万或50万美元于美国境内的一个企业,并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即可取得二年期的条件式绿卡。二年届满前90天,若该项投资行为及所创造的就业机会均仍存在,则投资人可申请将条件解除,成为永久居民。
EB-5对投资移民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订定相当宽松,申请人无须受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及语文能力的条件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合法取得即可。而且此资金不限定要通过自己努力经营企业所赚得,亦可经由继承或赠与取得。此移民类别的另一大特色是「全家移民」,亦即投资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申请移民。
一般而言,符合资格之申请人大约可在资料备齐送件后的二个月内,即可获知其申请是否被美国移民局接受,并于六至八个月内获发移民签证,举家迁往美国任何所欲居住的州,享受与美国公民同等权益的新生活。在届满二年的前三个月内,再申请将绿卡条件移除,成为正式的永久居民。此移民签证的另一特色是投资人在持有条件式绿卡期间,不但可自由进出美国,且无移民监的困扰;因此如果投资人在原居国有事业须照顾,亦可选择不长居美国而不影响其移民身份。
目前美国政府每年授予EB-5签证的名额有10000名,其中有5000个名额将保留给选择投资于「经济特区(Regional Center)」内的投资人。
经济特区移民方案
为了能将投资资金汇集于政府指定的特定区域,以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美国政府自1993年起,在EB-5移民法规中特别设立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亦即投资人若投资于通过美国政府核准的「指定区域中心(Designated Regional Center)」,则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可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此项资格的放宽,对于大多数不熟悉美国商业环境的投资人而言,因无须直接承担创造就业的责任,乃成为吸引外国投资者青睐的最大诱因。
美国政府设立「区域中心」的用意,即是将区域中心视同一个「经济特区」,以方便吸引国外资金集中投资于这些经过特别规划核准的地区,进而达到繁荣区域的目的。为了让投资人能直接体会到「Regional Center」的精神,我们乃以「经济特区」的名称来代表通过政府核准的「区域中心」。
经济特区的申请设立并不容易,须通过美国移民局的繁复审核,方可核准成立。自1998年以来,全美至今只有四家新的经济特区获准设立。
|